①一作形名。黄老之学术语。《尹文子·大道上》:“名者,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故形名者不可不正也。”《管子·心术上》:“物固有形,形固有名。”两者相统一,不可分割,故又称为“因应之术”。“以其形因为之名”,称之为“因”;“执其名,务其应,所以成之应之道也”,称之为“应”。人主坐虚向实,缘“名”以督“形”,掌握“因”、“应”之术,即可“无为而治”。后韩非阐明“刑”、“名”与“事”(事功、效验)、“言”(规划、职责)的关系。《韩非子·主道》:“有言者自为名,有事者自为形。形名参同,君乃无事焉。”又《韩非子·二柄》:“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者,言与事也。”“君操其名”,如握符契之便;“效其臣形”,唯求事功之验。认为“审合形名”,“循名而求实”,即可在强化君权之同时,调整君臣关系,实现“上下和调”。后人称他们的学说为“刑名”或“形名之学”。战国时名家着重研究刑名问题,故名家又称为刑名家。②亦称“刑席”,俗称“刑名师爷”。清代地方官府中办理刑事判牍的幕友。
刑律总要
法典名。五代后梁开平时,大理卿李保殷撰。十二卷。已佚。
刑律草案
法律名。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由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制定。分总则与分则两编。第一编总则,为全编纲领,下分十七章八十七条。规定刑法之效力、犯罪与量刑及各种处理原则,诠释刑律中用语之意义、规定其范围之限制。第二编分则,为刑事各种罪行的具体名目、内容及科罪、量刑与惩处办法,分三十五章三百八十三条。每类罪及量刑与惩处办法为一章,如内乱罪、国交罪、外患罪、渎职罪、重婚罪等。
刑科
官署名。(1)明清六科之一。明洪武六年(1373)置,设给事中二人,正七品,年长者掌印。初隶承敕监,后隶通政司。二十四年,设都给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八品,给事中八人,正九品。永乐中,六科自为一署,掌每岁二月下旬奏报上年南北罪囚之数,岁终类奏一岁蔽狱之数,越十日一奏实在罪囚之数。清顺治中沿置,设都给事中满、汉各一人,左、右给事中满、汉各一人,给事中汉二人。康熙四年(1665)只留给事中满、汉各一人,余皆裁。五年增设掌印给事中满、汉各一人,从七品。掌稽核刑名案件、注销刑部文卷等事。雍正元年(1723)改隶都察院,七年升给事中为正五品。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2)清末大理院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置,掌大理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审判。设推丞一人、推事十九人。分四庭,每庭以五人司审判,另设主簿、录事等书记人员。 第一庭掌特交案、国事案审理,并详核京内外大辟重案;第二庭掌宗室及官犯案审理;第三庭掌不服京师高审厅判决案审理;第四庭掌不服省高审厅判决案审理。
刑经圣制
法典名。北周宣帝于大象元年(579)颁行。法令严峻。宿卫官员一日不到直,削除官职。逃亡者皆处死,并籍没家口。上书有错字者,即加惩处。鞭、杖皆以一百二十为度,称为天杖。以后又加为二百四十。宣帝死后,杨坚辅政,废。
刑官
官名。①掌刑狱之官。一说周代以司寇为官长。《周礼·秋官·序官》:“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刑官之属,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属官有士师、乡士、遂士、方士等。②郑成功在台湾所设“六官”之一。主刑法之事。
刑符
春秋战国时韩国法律名。已佚。刘臻《孟子注》引韩昭侯《刑符》曰:“一罪谓之犯,二罪谓之干,三罪大逆曰‘凶人’。”
刑房
官署名。唐玄宗时始置刑礼房,为政事堂五房之一。宋初分为刑房、礼房,隶中书门下,为六房之一。掌赦书德音、贬降责授、刑狱诉讼、擒捕旌赏等事。元丰改制后,门下、中书、尚书三省均置,分掌赦宥、契勘刑狱及官员贬降叙复之事。明代府、州、县亦置。清代置为朝廷和地方官署中书吏的办事机构。都察院堂下、通政使司登闻鼓厅下均置,掌有关案件的整理呈报,其书吏为经承。顺天府及各直省府、州、县衙亦置,协助长官经管人命、盗逃、词讼、保甲、捕役、监仓、禁卒等事,其书吏属顺天府者为经承,余则为典吏。
刑法试
宋代选举官员考试方式之一。京朝官、选人等愿考刑法者,由两制,刑部、大理寺主判官及各路监司奏荐,选派大理少卿或刑部郎官一员主考,试断案、刑名、《刑统》大义等各若干道,称“刑法试”。第一等授审刑院或大理寺、刑部等法官。
刑法格
即“开成详定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