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狱参军

官名。亦称刑狱参军事、刑狱贼曹参军等。东晋公府及将军府等幕府僚属始有刑狱参军,掌盗贼刑狱。南朝宋公府置为刑狱贼曹长官,位七品。梁四班至流外七班。陈八品至九品。北魏、北齐三师、二大、三公、将军及州刺史府等多有之,其品秩依府主地位高低而有不同,一般在七至八品之间。西魏、北周丞相府亦设。

刑徒砖

东汉时代刑徒埋葬时所刻的文字砖,和刑徒一同埋入坑内。上面刻着刑徒的部属、来自何地、刑名、姓名和死亡日期等简单的内容。清代末年开始发现,当时讹传出于河南灵宝,《恒农冢墓遗文》等书曾加著录。建国后经调查,在洛阳汉魏故城以南找到刑徒墓地,并且进行了大规模的发掘,发现大量刑徒砖。是研究汉代阶级压迫和刑徒历史的重要资料。

刑徒

徒的一种,指触犯封建法律被判徒刑并且带上刑具的罪囚,如髡钳、左右趾等。秦汉的刑徒数量相当多,特别是秦代和新莽时尤为突出。刑徒得到特许,可解除刑具,称为弛刑徒。参见“徒”。

刑统赋

宋律学读本。律学博士傅霖撰。共二卷。将*《宋刑统》律文提纲挈领地撰成韵文,以便记诵。并略作注解。现存《藕香零拾》、《格致丛书》本,一卷。后人为《刑统赋》作注的有《刑统赋解》、《粗解刑统赋》、《刑统赋疏》等。

刑书要制

法典名。北周武帝建德六年(577)颁行,用以督察奸宄。规定凡持杖偷盗一匹以上,不持杖偷盗五匹以上,监临主掌自盗二十匹以上,小盗及诈伪请官物三十匹以上,党正、里长隐五户及十丁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皆处死刑。刑书所不载者,自依律科。宣帝即位后,以其用法深重,为收人心,加以废除。但宣帝荒淫日甚,诛杀无度,又在其基础上制订更为严峻的《刑经圣制》。宣帝死后,杨坚辅政,改行宽政,删略旧律,仍名《刑书要制》,由静帝下诏颁行。

刑史

官名。春秋晋置,掌刑罚书记。《国语·晋语七》:“无乃不堪君训,而陷于大戮,以烦刑史。”顾炎武《经义述闻》卷二十一:“刑史,谓刑官之史,掌刑书以赞治者。”

刑名律

法律篇名。汉因秦律,其律在第六篇。三国魏明帝太和三年(229)制新律,以其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并首次冠于律首。改汉旧律,依古义制五刑:死刑有三等,髡刑有四等,完刑、作刑各三等,赎刑十一等,罚金六等,杂抵罪七等。刑名冠于律首,为魏律开创之体例,后世法典皆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