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合称。即宋代修合药所与出卖药所。徽宗初于京城置二修合药所、五出卖药所。政和四年(1114),改修合药所为医药和剂局,出卖药所为医药惠民局。
修国史日历(曆)所
官署名。南宋绍兴三年(1133)置,掌修国史、日历。以宰臣提举,选侍从官为修撰。四年,改称史馆。
修国史
官名。北魏置,西魏沿置。掌修撰国史,除著作郎外,多以中书、集书省官兼领。北宋哲宗及南宋高宗时亦置,以尚书及翰林学士充任,掌修国史,隶国史院。辽代国史院亦置,职掌同。
修故局
官署名。北齐置,设丞。掌领工匠修理兵器甲胄,隶尉卫寺武库署。
修功德使
官名。唐贞元四年(788)以后置,与左右街大功德使、东都功德使总领僧、尼之籍及功役。
修奉宝册使
官名。北宋大中祥符九年(1016),皇帝亲行南郊大礼临时设置,以参知政事充任。
修都县
西汉置。治今内蒙古杭锦旗西北。属朔方郡。东汉废。
修订法律馆
又称法律馆。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立。隶法部,为临时性机构,掌修订各项法律。特简大臣管理,称修订法律大臣。下设提调二人、总纂四人、纂修及协修各六人。庶务处管理行政,设总办、译员、委员等。清帝退位时裁撤。
修订法律大臣
官名。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四月清廷为制订各项法典而特设。初置二人,均为兼职。三十三年增为三人,其中一人专任。宣统三年(1911)增至六人。
修城钱
晋及南朝时官员向国家缴纳之钱捐。受官二十日,辄送修城钱二千。宋泰始初,由于兵戎机急,自令仆以下并不输送,谓之逋欠。齐武帝即位之初,诏令免除旧欠,但仍重申旧制,按期交纳修城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