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国史

官名。北魏置,西魏沿置。掌修撰国史,除著作郎外,多以中书、集书省官兼领。北宋哲宗及南宋高宗时亦置,以尚书及翰林学士充任,掌修国史,隶国史院。辽代国史院亦置,职掌同。

修订法律馆

又称法律馆。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立。隶法部,为临时性机构,掌修订各项法律。特简大臣管理,称修订法律大臣。下设提调二人、总纂四人、纂修及协修各六人。庶务处管理行政,设总办、译员、委员等。清帝退位时裁撤。

修城钱

晋及南朝时官员向国家缴纳之钱捐。受官二十日,辄送修城钱二千。宋泰始初,由于兵戎机急,自令仆以下并不输送,谓之逋欠。齐武帝即位之初,诏令免除旧欠,但仍重申旧制,按期交纳修城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