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的法律。它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指民事诉讼法典,即规定民事诉讼的专门性的法律;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指宪法及其他法律有关民事诉讼的一切规定,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民事诉讼的批复、指示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民法等实体法的贯彻实施,从而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的法律。它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指民事诉讼法典,即规定民事诉讼的专门性的法律;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指宪法及其他法律有关民事诉讼的一切规定,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民事诉讼的批复、指示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民法等实体法的贯彻实施,从而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是法院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
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案件有联系的事实,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客观事实。此外,民事诉讼的某些案件的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一定形式,如房契、合同文本,等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人民法院为解决双方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按法定方式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一)民事诉讼活动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方式进行;(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三)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组织、领导全部诉讼活动。(四)民事诉讼处理的方法是着重调解,调解无效的及时判决: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活动和民事权利主体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形式和方法。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人民法院采用强制手段,强制其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民事执行须由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并且要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执行必须有根据,即要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第二,执行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具有执行性;第三,必须是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
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它保证了民事权益的实现,维护了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教育公民遵纪守法,是民事诉讼程序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不仅包括为合法行为的能力,也包括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行为能力不同于权利能力。具有权利能力是能够作为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具有行为能力则是主体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的必要条件。法律确定一个主体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以其能否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后果,能否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为依据。关于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问题,法律对公民(自然人)和法人有不同的要求。
对于公民(自然人)来说,年龄的大小和理智是否正常,是确定其有无行为能力、有完全行为能力还是有不完全的行为能力(亦称限制行为能力或部分行为能力)的尺度。在我国,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以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
对于法人来说,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同时开始,同时终止的。法人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健全机构的社会组织,一经合法成立,即享有权利能力,也具备行为能力;不象公民(自然人)那样,会发生没有行为能力或只有不完全的行为能力的问题。法人的行为能力是一种特别的行为能力,它的范围和法人的权利能力是完全一致的,即法人只能在其权利能力限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否则其行为即属无效。法人的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实现的,法人机关是法人的代表人,他们对外以法人名义所为的行为,就是法人本身所为的行为。此外,法人也可以通过代理关系,委托公民(自然人)和其他法人代其从事民事活动。法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都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名曰权利能力,实际上是权利和义务能力,这种权利能力是一切民事主体的根本属性;有了权利能力,才能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成为权利和义务的担当者。
权利能力不同于主观权利,民事主体不论是否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其权利能力是始终存在的;主观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后实际取得的权利。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同在,两者不可分离;主观权利则是可由民事主体处分的。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按照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未出生的胎儿虽不具有权利能力,但应为其保留法定继承中享有的份额,也可以将未出生的胎儿作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但均须以出生时存活者为限。如系死产,上述财产应依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消灭,法人的权利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能力,其内容决定于成立法人的宗旨和业务活动的范围。因此,各类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是不尽相同的。
在发生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由于民事权利的种类不同,受到侵害的状况不同,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不尽相同的,可以分别通过提起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等方法,请求对民事权利加以保护。
给付之诉是当事人一方请求法院责令对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诉讼。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交付财物、价金、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人请求排除妨害的诉讼,在传统的民法学中也认为属于给付之诉的范围。
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请求确认某项民事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其目的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争议。如确认某一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确认某一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等。
形成之诉亦称变更之诉,是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使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诉讼。这里所说的变化,是指形成某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变更、消灭现存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请求免除实际履行,请求终止合同关系等。
通过上述诉讼,人民法院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法律,以满足权利人的合法要求。义务人不按照判决履行义务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对民事权利的类别从法律上加以区分。实际上也是民事义务的分类。由于权利表现为主动方面,义务表现为被动方面,从权利的角度区分更为方便。掌握民事权利的分类,有利于认识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以民事权利的不同性质为依据,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直接体现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互相转让的,如所有权、债权等。人身权是一种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本身并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如人格权、身份权等。某些人身权是与财产权相联系的,前者是后者的发生依据。著作权和发明权等便是明显的例证,它们和专利权、商标权等统称为知识产权。
所有权和债权,是财产权的主要种类。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只要他人不加妨害,所有人自己就能实现这种权利。非所有人的义务,在于不以任何行为去妨害这种权利的行使,并无义务以某种行为去帮助所有人实现其权利。债权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实现,是以债务人完成上述要求为必要条件的。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可以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在相互联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为主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自身存在的前提的,为从权利。对主权利来说,从权利在发生,转移和消灭等问题上,都具有从属的性质。例如,债权是主权利,作为债的担保的抵押权是从权利;要求清偿本金的权利是主权利,要求给付利息的权利是从权利;等等。
我国法律将民事权利分为下列四种: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是一定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民法的主要内容来看,它的有关规定都是与不同时代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相适应的。与人身关系相比较,财产关系在民法调整的对象中居于更加重要的地位。
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和万民法。公元六世纪时,东罗马帝国对原来的法律进行了系统的编纂,《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相继问世,后又汇编了《新律》,合称《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罗马法的理论、原则,体系和内容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有很大的影响。我国古代有关钱债、田土、户婚等民事性质的法律规范,都包括在诸法合体、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之中。清朝末年和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曾数次制订民律草案。1929年至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施行了《中华民国民法》。
民法是资本主义国家最发达的法律部门,其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主体,民事活动的一般准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部分。并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为其立法原,则。到了帝国主义时代,代表垄断资本家利益的国家加强了对民事活动的干预,立法上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从资本主义民法的体系来看,大陆法系各国系统编纂了民法典。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898年的日本民法典,以及瑞士民法典等,都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有的国家实行民商分立的原则,除民法典以外另行制订商法典,用以调整公司、票据、保险、行纪、海商等商事行为。有的国家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将有关商事行为的规定均置于民法典之中,或者制订若干民事特别法作为民法典的补充。英美法系各国则没有民法典,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都是由各种单行法加以规定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是维护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有制,剥削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工具。
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同剥削阶级国家的民法有着本质的区别。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在列宁的关怀和指导下,于1922年制定、1923年施行了苏俄民法典。这部法典不再包括土地关系、劳动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传统民法的内容。苏联最高苏维埃于1961年通过了全苏民事立法纲要,作为各加盟共和国制定民法典的依据。俄罗斯联邦于1964年颁行了新的民法典,1975年又对该法典作了重要的修改。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各有自己的特色,有的国家还专门制定了经济法典。
早在全国解放以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就颁行过一些民事法规。新中国成立以后颁行的民事法规为数更多,对促进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事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国家颁行了一系列民事性质的法规;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颁行。1986年4月12日,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我国民法的任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发展,民事立法必将更加完善。
白日依山尽,黄河入海流。
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
【作者介绍】王之涣(688-742),并州晋阳(今山西省太原市)人。做过县主簿、县尉等小官。由于遭人诬陷,曾一度弃官漫游。他是盛唐时期的重要诗人,描写边疆风光的诗很有特色。他的诗多已亡佚,仅存六首,其中五绝《登鹳雀楼》和七绝《凉州词》为世传诵。
【说明】诗的前两句抓住了北国的自然特征,形象地描绘了河山的辽阔壮美。后两句则用洗炼精辟的语言,道出了“登高才能望远”的深刻哲理。
【解释】①鹳雀楼–旧址在今山西省永济县。楼有三层,前可瞻望中条山,下可瞰视黄河,是当时的登览胜地。②穷–尽。目–视力。③–这两句说:要看到更远的地方,就应该再登上一层楼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