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按此规定,离婚纠纷是通过两种不同的程序处理的,一种是在诉讼程序以外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另一种是依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既可先经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再提出离婚诉讼,也可不经有关部门调解,直接提出离婚诉讼。
有关部门的调解,有利于及时解决离婚纠纷,有利于人民内部的团结和当事人的生产、工作。经调解后,双方同意和好的,纠纷即不复存在;双方同意离婚的,应依法办理离婚登记;仍是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纠纷应依诉讼程序处理。
调解和判决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两种方式。人民法院的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一般不得未经调解即行判决。经调解后,如双方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可按撤诉处理。如双方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应按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发给双方收执。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如协议不成,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以案件的事实为根据,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原则界限,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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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丘明
春秋时鲁国人,约与孔子同时或在其前。相传曾任鲁国太史。郭沫若曾论证左丘明是楚国左史倚相。司马迁和班固都说左丘明为《春秋》做传,即《春秋左氏传》,或称《左氏春秋》,简称《左传》。唐以后,异说纷起,近人多认为该书作者当是战国初期人。书中保存了大量古代史料,是上承《尚书》、《春秋》,下开《国策》、《史记》的史学名著。它通过春秋列国历史事实的叙述,揭露了统治阶级的荒淫残暴,反映了进步的民本思想和爱国思想。叙事富于故事性、戏剧性,多有紧张动人情节,尤善于描写战事,如《鲁齐长勺之战》、《晋楚城濮之战》、《秦晋彀之战》、《齐晋室之战》、《晋楚巡之战》等,都写得有声有色。又善于以委婉精妙、简明生动的行人辞命,表现复杂的政治斗争和人物性格,如《烛之武退秦师》、《吕相绝秦》、《王孙满论鼎》等,都是脍炙人口的名篇。《左传》对后世散文影响甚大,刘知几称其“著述罕闻,古今卓绝”(《史通·杂说上》)。注本以晋杜预《春秋左氏经传集解》较通行。又旧传《国语》亦左丘明作,但从体例、文风和内容等方面来看,与《左传》实非出于同一作者。其文学成就亦远不及《左传》,但《召公弭谤》、《王孙圉论楚宝》等篇很有意义。语言古朴简明,间有幽默之笔,妙趣横生。近人徐元诰著有《国语集解》。
老子
春秋著名思想家,道家创始人。一说即老聃,姓李,名耳,字伯阳,楚苦县厉乡曲仁里(今河南鹿邑东)人。曾任周王朝史官,晚年见周室日趋沒落,乃退隐著《老子》,又名《道德经》。近年来,关于他的时代及老聃、李耳、老彭、太史儋、老莱子诸人,究竟是否一人,颇有争议。郭沫若等认为:即使《老子>成书于战国,但书中基本思想仍是春秋时代老子的思想。老子主张绝圣弃智,清靜无为,对统治阶级的严刑重税不满,幻想倒退到“结绳而治”的“小国寡民”社会。但他认识到了人民反抗的力量:“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在哲学上,他具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认为有无、难易、长短、高下、前后、强弱、祸福等都是相互依存、并相互转化的。《老子》共五千多字,为韵文哲理诗,言简意赅,善用譬喻,吸收了不少民间端谚。旧注中较通行的有河上公注及王弼注。《史记》有传。
晏子
(?一前500),名婴,字平仲,春秋时齐国夷维(今山东高密)人。继父职,为齐卿,历仕灵公、庄公、景公三世。节俭力行,善于辞令,多所谏诤。主张以礼治国,曾劝景公省刑轻赋。今传《晏子春秋》八卷二百十五章,旧题晏婴撰,实为后人伪托,或以为系齐国墨子之徒所作。书中记述晏子言行,颇有可观,如《晏子使楚》等故事,至今犹广为传诵。《四库全书提要》谓其书“虽无传记之名,实传记之祖也。”近人吳则虞著有《晏子春秋集释》。《史记》有传。
一夫一妻制
亦称单偶制,指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产生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期。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是不彻底的,名不副实的。妻只能有一个夫,剥削阶级中的男性却可以凭借自己的财富和权势,实行公开的或变相的多妻制。例如,我国古代的多妻制是以一妻多妾为其表现形式的。这种多妻制带有等级制的特点,剥削阶级纳妾的多寡,往往与其品级、财富成正比。纳妾制度一直延续到解放前的旧中国。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一夫一要制,实际上是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妇女的解放,铲除了利用私有财产占有女性的条件,为一夫一妻制的真正实现提供了保障,这是人类两性关系发展史上的伟大变革。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按照法律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一切公开的或变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非法的。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不具有婚姻法律效力,
并须依法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只有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保障婚姻关系不受侵害,除禁止重婚外,还应禁止通奸、姘居等违反法律、破坏道德的行为。
一九八二年宪法
由于1978年宪法中反映了“文化大革命”的政治理论观点,存在一些不符合现实情况的条文,有的条文不够严谨、具体、明确,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情况与需要,未能反映在宪法中。因此,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经过两年多工作,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了新宪法。它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十二大文件为依据而制定的。它总结了我国革命与建设的历史经验,肯定了建国以来的辉煌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主要表现在:(一)具有社会主义特点。宪法肯定了剥削制度的消灭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规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和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二)具有中国的特点。从我国实际出发,规定了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与城乡土地归属问题。在政治制度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立法权;在中央领导下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省级权力机关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与颁布地方性法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设立特别行政区。(三)具有时代特点。规定了新时期的总任务,进行体制改革,政社分开,实行生产责任制,引进外资。对公民权利自由,能从当前实际出发,作到的就规定,不能作到的就不规定,作到什么程度就规定到什么程度。
一九七八年宪法
是我国第三部宪法。它是在1978年3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它继承了《共同纲领》和前两部宪法所确认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保持了原来的宪法结构,即序言和四章,共六十条。1978年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宪法规定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任务,提出了人民管理国家的原则,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恢复了检察院的设置,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它是在粉碎“四人帮”只有一年多一点时间修改的,在思想理论上来不及拨乱反正,保留了不少1975年宪法的痕迹。因此,这部宪法经过了两次修改:第一次是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决定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将地方各级革委会改为人民政府,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到县级人代会的人民代表,把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第二次是1980年9月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决定取消有关“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规定。但还有不少缺点,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修改。
一九七五年宪法
是我国的第二部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后期1975年1月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1954年宪法公布以来的变化和当时的社会政治与经济的状况。它一方面肯定了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保持了1954年宪法结构,不失为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另一方面这部宪法受“左”倾错误的影响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严重干扰,存在许多重大错误与缺点:(一)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二)宪法内容上有许多错误,如规定在上层建筑领域必须“实行全面的专政”,“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取消了国家主席、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设置,肯定了“文化大革命”中产生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三)宪法形式上很不完备,只有三十条,内容疏漏较多,文字表达含糊不清,以政治语录代替法律规范。
一九五四年宪法
建国后头三年,我国在政治、经济各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开始了有计划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新时期,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了新变化,需要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宪法。在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第二十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宪法起草委员会一年零八个月的工作,终于在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庄严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建国后正式颁布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它总结了清朝末年以来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总结了我国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民主革命和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经验,特别是总结了新中国成立后革命和建设的经验,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巩固了我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后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它包括序言和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共一百零六条。这部宪法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人民的愿望,激发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成为建设祖国的强大武器。它的基本原则为现行宪法所继承。
课外读本
指和阅读训练教材或各科课堂教学相配合的课外读物。如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学语文课外阅读手册》、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文言文选读》等。课外读本配合课内学习,深难度适当,内容一般有所扩张,形式生动活泼,有助于提高阅读的兴趣和水平,能起到丰富和加深知识,发展智力,培养能力的作用。例如《中学语文课外阅读手册》分册按五个栏目编排,在“对比阅读”和“扩展阅读”栏内,围绕语文课本,从历代名著和当代优秀作品中选择了文质兼美的文章供阅读和比较,以便扩大视野、开拓思路,提高鉴赏能力;“作家作品”和“知识漫话”栏内,以浅易的语言介绍各种语文知识及与课文有关的作家的故事;“习作例文”对课堂写作有所启发。篇末附有“检读指南”,便于对照课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