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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灵感

指艺术家的全部创作力量处于升华状态,他的全副身心集中在创作客体上。在有灵感的时候,创作劳动的效率特别高。普希金在抒情诗《秋》中是这样描写灵感状态的;
诗兴油然而生:
抒情的波涛冲击着我的心灵,
心灵颤动着,呼唤着,如在梦乡觅寻。
终于倾吐出来了,自由飞奔……
思潮在脑海汹涌澎湃,
韵律迎面驰骋而来,
手去执笔,笔去就纸,
瞬息间——诗章进涌自如。
唯心主义美学(柏拉图、谢林等人)认为灵感是特殊的超人的天赋才能,是突然的“灵机一动",是超自然的神秘的起源的闪现。马克思列宁主义美学发展了过去唯物主义美学的进步观点,认为灵感是紧张的创作探索和不倦劳动的结果。柴可夫斯基早就指出:灵感“是一位不爱拜访懒人的来宾”。高尔基曾写道:“‘灵感’被错误地认为是一种对工作的刺激物;很可能,它在顺利的工作过程中就已经是工作的结果,是一种对工作的享受感。”促使灵感产生的还有:艺术家的才能和技巧,主要创作任务同艺术家的艺术手法的特点(见艺术中的手法条)、他的兴趣和愿望相一致,对自己的目标的理解,以及关于生活素材的深刻知识;除此之外,在表演者的创作中,演员、音乐家还要善于同观众和听众取得联系。真正的艺术作品只有在存在灵感的时候才能创造出来。
在对抗性的社会形态条件下,艺术家在物质和精神上依赖于统治阶级的社会需要,这就限制了艺术家发挥创作灵感的范围。在社会主义社会,为创作自由造成一切有利条件,这样的限制自然是不存在的,艺术家把创作灵感的全部力量贡献给社会主义国家的崇高目的。

滑稽表演

(意大利文buffonata——玩笑)表现喜剧性事物的特殊方式,它通过滑稽可笑的行为表现出来;丑角表演。
在艺术中,指在戏剧、电影、杂艺和杂技中使用的舞台演出手法。这种手法的基础是强调外部的喜剧性的过分夸张(例如,大得无法再大的肚子,细得惊人的腿子,长得象大鸭梨般的鼻子,一条彪形大汉说话用尖声尖气的嗓子,一个身材魁梧的女人同一个又虚又弱的舞伴一起跳舞转圈子,等等)。
滑稽表演在古希腊的戏剧、特别是在演出阿里斯托芬的喜剧中就出名了。滑稽表演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广场演出和演丑角戏时就广泛使用,并列入意大利的假面剧院的演出节目中。莎士比亚和莫里哀在自己的喜剧中常常采用滑稽表演,苏联戏剧家中采用滑稽表演的有马雅可夫斯基。
把滑稽表演作为目的本身来运用,就会导致艺术中的形式主义,使艺术庸俗化和粗鲁化。但是,在真正有才华的艺术家那里,滑稽表演被当作揭示讽刺性性格的手段。滑稽表演不是别的,恰恰是一种舞台演出的怪诞手法。例如,莎士比亚笔下的法尔斯塔夫的滑稽表演(《温莎的风流娘儿们》),马雅可夫斯基的《宗教滑稽剧》中的“干净人”的滑稽表演。卓别林、伊林斯基、雅隆等等超级喜剧演员就经常使用滑稽表演的手法。在现代舞台演出中,最广泛地使用滑稽表演的就是杂技。

十款天条

本为“拜上帝会”的教义教规,金田起义后,成为太平天国最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纪律和军律。1852年广西永安建制时刊行。其条目如下:崇拜皇上帝;不要拜邪神;不要妄题皇上帝之名;七日礼拜颂赞皇上帝恩德;孝顺父母;不要杀人害人;不要奸邪淫乱;不要偷窃劫抢;不要讲谎话;不要起贪心等。它对于维护革命军风纪,打击犯罪起了重要作用,成为太平天国后来制定刑律的部分根据。

十恶

中国封建制法律所规定的十种常赦所不原的重罪名。俗称“十恶大罪”。秦汉以后逐渐形成。北齐律定重罪十条:一反逆,二大逆,三叛,四降,五恶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义,十内乱。北周律未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隋承齐制,参考北周及梁、陈诸律,稍加增删,始以“十恶之条”正式入律。唐至明清,除元代改称诸恶外,相沿未变。十恶指:
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之通奸者),《唐律疏议·名例》说明:“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总的说来有二:一危及封建王朝专制统治;二违犯封建伦理纲常。故凡犯十恶为“常赦所不原”的大罪,处以重刑,不得依例享受“议”、“请”等特权。

十九信条

清末颁布的一个宪法性文件,全称《重大信条十九条》。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惶恐的清王朝一面调兵镇压,一面宣布实行宪政。资政院奉命在三天内拟出这个《信条》,由清帝于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1911年11月3日)公布。《信条》的特点是采取虚位元首和分权之制。从形式上看,它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其基本精神与《钦定宪法大纲》并无二致,企图以君主立宪制的形式继续维持清王朝的统治地位。特别突出的是对人民的民主权利只字未提,充分暴露出其欺骗性与反动性。它是清王朝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一罪与数罪

犯罪的个数形态。为了区分一罪与数罪、首先要明确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对此外国刑法理论上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等学说。我们认为,区分一罪与数罪,必须坚持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凡是行为人以一个故意或者一个过失的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以数个故意或者数个过失的行为,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数罪又可以分为两种:(一)同种数罪,即数次犯了同一性质的罪;(二)异种数罪,即数次犯了不同性质的罪。

一般地域管辖

指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关系划分案件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上以被告人所在地为管辖地,即原告就被告原则。我国民诉法(试行)规定:民事诉讼
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有些例外情况由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诉讼;(二)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确定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有利于法院及时调查、审理案件,有利于当事人出庭和判决的及时执行,一定程度上防止原告人滥诉,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般诉讼时效

亦称普通诉讼时效。这种时效的期限较长,通常由民法典或其他民事基本法加以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普遍地适用于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关于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考虑到巩固公有经济的要求和稳定财产关系的实际需要,时效期限不宜过长,但也不宜过短,否则不利于对权利的保护,在执行中会发生一定的困难。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院制和两院制

世界各国议会的组织形式分为一院制和两院制。只由一院组成的议会制度叫一院制,如丹麦、芬兰等国;设有上、下两院的议会制度为两院制,如英、美等国。两院制起源于英国。14世纪英王爱德华三世时,议会召开会议,大僧侣和大贵族的代表不愿同没有“身份”的骑士和市民代表坐在一起开会,于是分为贵族院(上院)与平民院(下院),以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仿效这种两院制的组织形式。各国两院名称不一,美国、日本为参议院、众议院;法国为参议院、国民议会;等等。下议院一般由选举产生,议员任期有长有短,期满改选。任期中缺额时,英美等国采用补选,欧洲大陆各国由候补议员依次补充。上议院的组成,各国情况不同:有的国家大部分或一部分议员由贵族世袭,如英国;有的国家大部分或一部分议员由政府任命,如意大利、加拿大;有的国家全部或一部分议员由选举产生。上议院与下议院有四点不同:第一,上议院比下议院议员人数少;第二,上议院比下议院议员任期较长;第三,上议院比下议院议员资格限制较严;第四,上议院议员分期改选,下议院议员期满全部改选。资产阶级法学界对一院制或两院制各执一词,争论不休。主张一院制者认为:代表民意多数的意志只能有一个,一院制便于集中民意,迅速作出决定,两院制使法案不易成立,会导致议会内部冲突,使议会丧失牵制行政机关的能力、主张两院制者认为:两院制可容纳不能进第一院的社会势力,两院制彼此牵制,可防止草率立法,容纳特殊利益和罗致专家,防止议会的专横,并可解决行政与立法之间的冲突。尽管两院制影响较大,但采用一院制的国家较多。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并不影响议会的阶级本质。一个国家采取一院制还是两院制,取决于该国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与具体国情。

一次裁决制度

仲裁员或仲裁庭对争议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决定,叫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制度有两种,一种是一次裁决制度,另一种是二次裁决制度。我国过去实行的是二次裁决制度,实际上是两级仲裁、两级审判制度。一件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先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对仲裁不服,再由该仲裁机构的上级机关进行复议仲裁,如对复议仲裁仍然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是两审终审制。所以,二次裁决制,实际上是两级仲裁两级审判制度。这种制度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不符合四化建设的要求。1983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我国仲裁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在仲裁机关对此作出仲裁裁决后,即便不服,也不需再经过复议仲裁,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将过去的仲裁由诉讼的必经程序改为非必经程序。实行一次裁决制度,简化了仲裁程序,
有利于纠纷的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