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七去”。中国古代大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仪礼·丧服》:“出妻之子为母”。贾公彦疏:“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大戴礼记·本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二说基本一样。从现有史料看,此为汉律所确定,唐律明确规定“七出”和“义绝”为离婚的理由。(参见“义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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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
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生产、科学技术和生产指挥的人员。本罪所违反的规章制度,是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劳动纪律、劳动保护规则,以及有关机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只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本罪。
三老
①古时掌教化的地方官。战国魏有三老。秦置乡三老。汉并置县三老、郡三老,帮助县令、丞、尉推行政令。《汉书·高帝纪上》:“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后汉书·王景传》:“父闳为郡三老”。②指上寿、中寿、下寿。《左传·昭公三年》:“公聚朽蠹而三老冻馁.”杜预注:“三老谓上寿、中寿、下寿,皆八十已上”《左传·僖公三十二年》“中寿”孔颖达疏:“上寿百二十岁,中寿百,下寿八十。”
三公
官名.谓负责军政的最高长官。周代三公有两说,一说为太师,太傅、太保,一说为司马、司徒、司空。西汉以丞相(大司徒)、太尉(大司马)、御史大夫(大司空)合称三公。东汉以太尉、司徒、司空合称三公,也称三司。唐宋仍沿此称,但无实际职务。明清虽亦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也只是用作大臣的最高荣衔。
土木之变
明军在土木堡被瓦刺军打败、英宗被俘事件。1449年(正统十四年),瓦刺贵族也先率军攻明。明英宗在宦官王振挟持下,发兵五十万亲征。至大同,闻前方小败,就惊慌撤退;后来王振又要英宗“临幸”其家乡蔚州(今河北蔚县),借以炫耀自己的权势,但又怕士兵践坏他家庄稼,行军路线屡变。至土木堡(今河北怀来东)被敌追及。将士饥渴疲劳,仓猝应战,死伤过半,英宗被俘,王振也被乱军杀死。这一事件史称“土木之变”。
士族
也称世族。东汉以后在地主阶级内部逐渐形成的世家大族。他们在政治、经济各方面,都享有一般庶族地主所享受不到的特权。
士
先秦时最低级的贵族阶层。也是古代四民(士、农、工、商)之一。春秋时,士大多为卿大夫的家臣,有的以俸禄为生,有的有食田。战国以后,逐渐成为统治阶级中知识分子的通称,是脱离生产劳动的读书人。
厂卫
明代东厂、西厂与锦衣卫的合称。东厂,明成祖为镇压人民和官员中的反对派,于永乐十八年(1420年)在京师东安门北设立。用宦官提督,常以司礼监秉笔太监第二人、第三人充任。属官有掌刑千户、理刑百户各一员,由锦衣卫千户、百户充当,称贴刑官;隶役、缉事等官校由锦衣卫拨给。从事特务活动,诸事直接报告皇帝,权力在锦衣卫之上。西厂,明宪宗时为加强特务统治,于成化十三年(1477年)在东厂以外增置,用太监汪直提督。其人员权力超过东厂。后因遭到反对被迫撤销。锦衣卫,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设置。原为护卫皇宫的亲军,掌管皇帝出入仪仗。太祖为加强专制统治,特令兼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权力、最高长官为指挥使,常由功臣、外戚充任。设同知、佥事、镇抚司等官,专司侦察。明中期与东厂、西厂并列,活动加强、因东厂、西厂、锦衣卫三者的性质同为特务机构,关系密切,故而合称为厂卫。
十六国
西晋末年,匈奴、鲜卑、羯、氐、羌各少数民族上层分子,乘当时政局动荡混乱之机,纷纷入主中原,在北方和巴蜀地区先后建立了十六个割据政权。计有:前赵(刘渊称汉、刘曜改称赵)、后赵(石勒)、前秦(苻洪)、后秦(姚芒)、西秦(乞伏国仁)、前燕(慕容皝)、后燕(慕容垂)、南燕(慕容德)、北燕(冯跋)、前凉(张轨)、后凉(吕光)、南凉(秃发乌孤)、西凉(李暠)、北凉(沮渠蒙逊)、夏(赫连勃勃)、成汉(李雄)。史称“十六国”。另有冉魏、西燕、代,一般不包括在内。
十三经
十三部儒家经典。《易》、《书》、《诗》、《周礼》、《仪礼》、《礼记》、《春秋三传》(《左氏》、《公羊》、《谷梁》)、《论语》、《孝经》、《尔雅》、《孟子》是为“十三经”。先秦早有四术即四经(《诗》、《书》《礼》、《乐》)或六经(《诗》、《书》、《礼》、《乐》、《易》、《春秋》)之名,汉时《乐》亡,立《诗》、《书》、《礼》、《易》、《春秋》于学官,定为五经。唐以《三礼》、《三传》、《诗》、《书》、《易》合为九经,至唐文宗太和、开成年间刻石国子学,又益以《孝经》、《论语》、《尔雅》为十二经。宋列《孟子》于经部,是为十三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