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的最高审判机关。1906年,清政府为了粉饰预备立宪,下诏改革官制,“刑部著改为法部,责任司法(行政)。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厘定官制谕》)随即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按资产阶级国家司法与行政分立的原则,规定其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并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北洋政府沿用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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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
有地理学上的大陆架和国际法上的大陆架两种概念。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指陆地从海岸低潮线起以极其平缓的坡度向海延伸,一直到坡度急剧增大的转折处为止的海床。从转折处起海床呈斜坡状,称作大陆坡;从大陆坡脚起海床呈平缓隆起状,称大陆茎。大陆架、大陆坡、大陆茎统称为大陆边。国际法上的大陆架是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它是沿海国家领土向海的自然延伸。《海洋法公约》第六部分规定了大陆架的定义、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以及有关大陆架的其它法律制度。公约第76条规定的大陆架定义是:“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该条规定沿海国家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可扩展到200海里;若大陆边从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则遵照该条规定的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方法,可扩展到350海里,或不超过海水深度为2,500米各点的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就是说该条规定的大陆架不仅可能囊括大陆边,而且可能扩展到深海之底和洋脊。沿海国家对大陆架资源行使主权权利。大陆架资源指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它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资源。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其他国家和任何个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不得从事此类活动。非沿岸国有权在沿海国家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应遵守公约第79条的规定,不影响沿海国对大陆架资源的勘探和开采活动,铺设管道的线路须经沿海国同意。大陆架的上覆水域是专属经济区或公海。大陆架上覆水域的上空是公空。《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大陆架界限的划定、应山有关国家依据国际法通过协商求得公平解决。
大陆法系
又叫罗马法系,成文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德两国法律以及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其他各国法律的统称。罗马法以成文法为其主要形式,是古代法中保护私有制,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典型法律。<法国民法典》是1804年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的,是保护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典型法律。《德国民法典》是1900年颁布实施的,它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是:(一)它以成文法和法典法为基础,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概括性。(二)它在逻辑上严密,体系上封闭,不承认判例为法源。(三)它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比较系统和完整,把法分为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几大部门。(四)在诉讼程序上,它一般是采取审讯制。属于大陆法系的除法国、德国外,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瑞士、意大利、西班牙和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的部分法语国家。旧中国特别是国民党的法律多是仿照日本和德国的法律制定的,因此,它基本上是属于大陆法系。
大业律
隋炀帝大业三年(607)颁行的刑律。炀帝即位后.以搞“轻典”笼络人心,命大臣们修律,除“十恶之条”,于大业三年颁行《大业律》。共500条,18篇,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只是将卫禁、职制改为卫宫、违制,分户婚为户与婚、厩库为仓库与厩牧、盗贼为盗与贼,又增关市、请求、告劾三篇,“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隋书·刑法志》)。然炀帝急功多欲,“兵革岁动,赋敛滋繁”,官吏临时胁迫以济其事,致使法制败弃,贿赂公行;迫使人民聚众反抗之时,他更定严法,又恢复了轘裂、枭首、襟等酷刑。
大元通制
元仁宗(1312-1320)至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二月编成的法典。其中制诏94条,条格1151条,断例717条,令类577条,共2539条。其篇目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大恶、奸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共20篇。其内容见《元史·刑法志》。
工龄
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人、职员工作的年限。一般情况下,工龄是确定职工工资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和享受某些福利待遇的一个重要根据。我国劳动法把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指工人或职员的总的工作年限,其中包括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又称连续工龄,指工人或职员在某一单位(包括经组织批准的调动)连续工作的时间。我国1953年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劳动部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还作了加算工龄和不计算工龄时间的规定。在低温或高温工作场所从事工作和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作者以及常年居住在4500公尺以上高寒地区工作的职工、常年在4500公尺以上地区流动工作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加算工龄。凡职工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充任一定职务,如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等情况的,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一律不作工龄计算。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也不作工龄计算。
工读学校
是对有违法或者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特殊学校。它是整个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宗旨是“挽救孩子,造就人材”。它的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把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教育改造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的劳动者。教育的对象一般是十三岁到十七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合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需要劳动教养或者判处刑罚的中学生和社会适龄的青少年。其入学需经当地区、县教育局和公安局的共同审批.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工读学校的学生毕业以后,同普通中学毕业生一样,在升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对工读学生要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按年龄组织必要的生产劳动,实行半工半读。建立严格的管理和奖惩制度。实践证明,工读学校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工作时间指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必须用以完成其所承担工作任务的时间,即法定工作时间,通常指工作日或工作周。工作日指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内工作时间的长度,即工作小时数。工作日的界限取决于劳动力的生理界限和道德界限。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延长工作日是资本家加强剥削的主要手段。经过工人阶级长期的斗争,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才相继把八小时工作制确定为标准工作时间。我国法律确定工作时间的原则是,既要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使劳动者有健康的身体和充沛的精力参加劳动或工作,又要考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保证国家生产计划的完成。目前,我国普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劳动法规严格限制加班加点。对于从事矿山井下、严重有毒有害、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等工作的职工,实行七小时或六小时工作制。
休息时间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发展的需要,以及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各种精神上、社会上的需要,规定休息时间制度。休息时间包括:(一)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即每个工作日内职工休息和吃饭的时间,一般不包括在工作时间内。(二)每日休息时间,即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三)休假,指劳动者享有保留工资、保留职务的休息假日,包括每周公休假日、节假日、年休假及职工探亲假等。
干名犯义
我国旧制指卑幼控告尊长的罪名。名指名分;义指情义。卑幼控告尊长,为干名犯义,即被认为触犯封建伦常,构成犯罪。《唐律疏议·斗讼》:“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违失,理须谏诤,起敬起孝,无令陷罪。若有忘情弃礼而故告者,绞。”明、清律专立“干名犯义”之条。凡子女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诬告者,绞。但唐律规定:“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告而无罪。”明清律亦规定,尊长犯谋反、大逆、谋叛、窝藏奸细等罪,卑幼可据实告发,不在“干名犯义”之限。
三法司
中国封建王朝三个司法机关的合称。汉代,称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为三法司。唐代,重大案件,常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正或副长官共同审理,称“三司推事”。州县不易解送京城的重大案犯,也常由三机关派员前去会同审理,叫“三司使”。贞观二年(628年)又下令:“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已上及尚书九卿议之。”(《贞观政要·刑法》)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其联合审理,称“三司会审”。清代刑部权特重,不会审者,都察院、大理寺无由过问。它们还共同参加朝审、秋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