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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宪草

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颁行于1936年5月5日而得名。该宪法草案共8章148条。当时正值全国抗日运动高涨,国民党政府为行“宪政”、进行“还政于民”的欺骗宣传,于1935年3月召开“国民大会”“议决宪法”。这部宪法草案实质在强化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所以它一经颁布,即遭到全国各界的抨击,实际上成为一张废纸。

专属管辖(民事诉讼)

法律明确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某个或某几个法院管辖,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允许法院任意改变管辖。专属管辖是民事诉讼特别地域管辖中的特殊形式,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0条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有下列四种:(一)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由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四)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专属管辖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专属经济区

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沿海国在这个区域内享有经济方面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二百海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包括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面的自然资源,以及利用水力、海流、风力生产能源。此外,对区内人工岛屿、设备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均有管辖权。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权利应遵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定。总之,专属经济区内的一切经济权利和经济活动的管辖权均属于沿岸国家。但在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飞行和海底其它用途方面,保留公海的地位。

专利法

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发明创造的利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俗地说,专利法是解决有关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和发明创造的利用问题的法律规范。
威尼斯共和国于1474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具有近代特征的专利法,是第一个建立专利法律制度的国家。1476年2月20日威尼斯共和国批准了第一件有文字记载的专利。英国1624年制定的《垄断法》是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对以后各国的专利法有很大影响。目前,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利法,建立了专利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1950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又在1963年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取代了暂行条例。1984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1月,国务院批准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我国专利法的任务是通过授予专利权,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展国民经济,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专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的种类、专利权的归属、授予专利的条件、申请和审批的程序、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和专利权的保护等。

专利权

民事主体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取得专利的发明成果享有的独占使用权。该民事主体称为专利权人。专利权的基本特点表现在:(一)专有性。由专利权人独占使用获得专利的发明成果。(二)公开性。发明成果要获得专利权,其条件是必须向社会公开发明内容。(三)商品性。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成果可以作为商品进入社会生产过程。因此,专利权是发展现代科学技术,调整现代工业活动的重要法律制度。
专利权的主体是法律规定能够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人。我国专利法规定,法人对其职务发明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公民对其非职务发明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在我国领域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权。
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在一些国家,还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就规定以上述三类成果为专利权客体。
专利权的取得条件有以下几点:(一)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二)属于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项目。(三)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不妨害国家利益。(四)在实行“先申请主义”的国家,最先申请专利者才能取得专利权,如我国;在实行“先发明主义”国家,最先发明可取得专利权,如美国。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一)独占地使用专利技术。(二)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三)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并收取使用费。(四)在专利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专利标志和专利号。(五)在专利文件上署名。
专利权人的义务有:(一)按法律规定实施专利。(二)缴纳各项法定费用,如专利申请费和年费。
专利权自国家主管机关申请或批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具有法律效力。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为十五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五年,期满前可申请续展三年,从申请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专利权会基于一定法律事实终止效力,如专利人声明放弃专利权。
大多数国家专利法都规定:专利权人有义务在该国实施其专利发明,包括自己实施和许可他人实施。违反此义务的,国家实行强制许可,即国家主管机关直接准许他人使用专利技术,不需经专利权人的同意。

专门管辖(刑事诉讼)

指刑事案件内哪一类由哪一个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一定案件由于它与专门业务有关,由一般法院审理有困难或者不方便,因此交由专门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我国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把专门机关的业务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地结合起来。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加强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司法机关的共同任务。实现这一任务只有专门机关的业务工作还很不够,必须贯彻群众路线,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使专门机关与群众密切地结合起来。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只有建立在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基础上,才能做到收集和掌握大量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解决。依靠群众查清案件事实,准确、及时地严厉惩罚犯罪的过程,也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它可以使广大群众进一步认清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和犯罪的危害性,进一步明确做好防范工作对加强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对四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觉悟,增强法制观念。依靠群众,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条十分重要的成功经验。

无偿法律行为和有偿法律行为

以当事人一方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是否回报以某种利益作为区分标准。在无偿法律行为中,一方为了对方的利益而履行某项义务时,并不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法律行为没有对价关系,是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原则的例外,如赠与、使用借贷、无息的消费借贷等。在有偿法律行为中,一方为了对方的利益而履行某项义务时,有权要求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这种法律行为存在着对价关系,反映了等价、有偿原则的要求,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在现实生活中,有偿法律行为数量众多,其意义远较无偿法律行为重大。单方法律行为都是无偿的,而不能是有偿的。双方法律行为绝大部分都是有偿的,也有一些是无偿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取决于该行为本身的性质。例如,买卖必然是有偿的,无偿则为赠与。使用借贷只能是无偿的,有偿则为租赁。还有一些法律行为,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保管、委任、消费借贷等。

无期徒刑

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方法。各国法学家对无期徒刑的存废有不同见解,主张废除者有之,主张保留者有之。我国刑法规定有无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强制进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在具备一定条件下,还可获得假释,重新获得一定范围内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