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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阳营

东汉常备屯兵之一。《后汉书·安帝纪》建光元年(121):“初置渔阳营兵。”李贤注引伏侯《古今注》曰:“置营兵千人也。”渔阳,郡名,治今北京市密云县西南。

渔阳县

①秦置。以在渔水之阳得名。治今北京市密云县西南。为渔阳郡治。秦二世发闾左戍渔阳,即此。西晋废,后复。北魏属渔阳郡。北齐废入密云县。②隋大业末改无终县置。治今天津市蓟县。为渔阳郡治。唐开元后为蓟州治。明洪武初废入蓟州。

渔阳郡

战国燕置。秦、汉治渔阳县(今北京市密云县西南)。西汉辖境相当今河北滦河上游以南,蓟运河以西,天津市海河以北,北京市怀柔县、通州区以东地区。西晋废入燕国。十六国后赵石勒时复置。北魏移治雍奴县(今天津市武清县西北旧县)。北齐移治潞县(今北京市通州区东城子)。隋开皇初废。隋大业及唐天宝、至德间又曾先后改玄州、蓟州(隋玄州治无终县,唐蓟州治渔阳县,皆即今天津市蓟县)为渔阳郡。白居易《长恨歌》有“渔阳鼙鼓动地来”句,即指此。

渔师

①官名。春秋战国置,掌捕鱼。②唐都水监河渠署所属工匠。专门从事捕鱼,以供尚食及中央诸司之用。分长上(长期服役)渔师十人、短番(轮番服役)渔师一百二十人、明资(由官府给予报酬)渔师一百二十人三种,定员共为二百五十人。主要从土户白丁和勋官等杂色人五等以下户中,差科善捕鱼者充任,亦从杂户、官户中选拔训练补充。担任渔师的白丁可免自身课役杂徭,长上可取代人服役的雇值,明资则可获得官府报酬。

渔课

古代对渔业所征税收。亦称渔税。西汉武帝时曾收渔税,称海租,并由少府所属海丞主管其事,后停。东汉于郡县有水池及渔利多者设水官收渔税。南朝就渔塘、渔池收税。五代时长江中下游和沿海浙、闽、粤各地均就渔塘征课。北宋淳化元年(990)改为对鱼的交易收税。元、明在全国各地设河泊所,向渔民课税,初征米,称渔课米。后带征其他物料,亦有征银者。以湖广最多,岁有定额,负担甚重,渔民相率逃亡,于是将渔税摊征于民田。清沿明制,主要征自江苏、安徽、江西、福建、广东、浙江、四川、云南、贵州、盛京等地渔民。设有定额,岁约三十万两,遇闰加增,各省按渔户均摊,年终解部。实行地丁制后,江、浙、赣等省并入地丁征收,沿海地方,除征收额课外,对出洋渔船由钞关又量征船料。

渔户

以捕鱼为业的人户。一般列为民户。明代隶河泊所,向河泊所交纳渔税。清初沿袭明制,原编入渔户者,仍皆隶河泊所,著民籍。后渐次并入州县,则为民户。

雩娄县

本楚雩娄邑,西汉置县。治今河南固始县东南。两汉属庐江郡 。魏晋属安丰郡。东晋废。南朝宋元嘉二十五年(448)以豫部蛮民复置,属弋阳郡,后改属边城左郡。齐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