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同日公布试行。这是建国后第一部森林法,共七章四十二条。经过五年试行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同日公布并于198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七章四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主要内容包括:森林分属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采伐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严禁乱砍滥伐,对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要根据情节分别给予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