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外资企业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有:①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②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依法征收,但给予补偿。③外资企业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④设立外资企业,必须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⑤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但其依章程而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①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