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人类法律史实、鼓吹“民族精神”的一种法学派别。它是以自然法学的对立面的面貌出现的。这个学派最早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德国,主要代表人物有胡果、萨维尼、普赫塔。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既不是人的理性产物,也不是人的独断意志的产物,自然法更是不存在的。法同语言一样有自己发展的历史,法是自发的不知不觉的逐渐产生的。萨维尼说:“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的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引自《美国百科全书》第24卷,第312页),又说:“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法便趋于消逝。”(引自柯亨著《法理学读本》第6页)法的发展具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自然法阶段,它存在于民族共同意识之中,表现为习惯法;第二个阶段是学术法阶段,它存在于法学家的意识之中,使法律科学化起来;第三个阶段是法典法阶段,习惯法和学术法达到了统一。历史法学派还认为法是“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单个人的意志既不能参加法的发展过程,更不能成为法本身。世代相传的能够体现民族共同意识的习惯法是最好的法律,是最适合国家需要的法律,它应居于成文法、法典法之上。马克思指出,德国历史法学派鼓吹的是“法国制度的德国理论”,起着维护德国封建制度的反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