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式法律行为和要式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作为区分标准。对于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法律并不要求其具备特定的形式,采用何种形式,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如即时清结的买卖、公民之间的借贷等。对于要式的法律行为,法律要求其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例如,我国的国营企业之间以计划为前提的供应合同,以及其他不能即时清结的经济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房屋买卖合同不仅要作成书面形式,还须经房屋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中指出,委托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过公证。要式行为的内容和后果通常比不要式行为复杂、重大,所以要对其形式提出严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