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理起诉、免予起诉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和履行其他法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