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没有法律或法律行为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获得的利益。如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出卖人多收价金或买受人少付价金;债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完毕后再次接受履行等。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基于不当得利的事实,在受害人(债权人)和受益人(债务人)之间发生了以返还不当得利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具有下列法律特征:(一)不当得利的发生,并非受益人针对受害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结果,一般是因受益人的误解、疏忽或其他并非出于故意的过错所造成的。(二)受益人的所得和受害人的所失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三)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并无合法根据,或者虽然曾经有过合法根据,但后来已经丧失。受益人在知悉所得利益并无合法根据或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应将不当得利返还于受害人。原物留存时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时可作价偿还。不当得利如有孳息,亦应一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