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

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沿海国在这个区域内享有经济方面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二百海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包括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面的自然资源,以及利用水力、海流、风力生产能源。此外,对区内人工岛屿、设备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均有管辖权。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权利应遵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定。总之,专属经济区内的一切经济权利和经济活动的管辖权均属于沿岸国家。但在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飞行和海底其它用途方面,保留公海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