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法律行为和有偿法律行为

以当事人一方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是否回报以某种利益作为区分标准。在无偿法律行为中,一方为了对方的利益而履行某项义务时,并不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法律行为没有对价关系,是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原则的例外,如赠与、使用借贷、无息的消费借贷等。在有偿法律行为中,一方为了对方的利益而履行某项义务时,有权要求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这种法律行为存在着对价关系,反映了等价、有偿原则的要求,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在现实生活中,有偿法律行为数量众多,其意义远较无偿法律行为重大。单方法律行为都是无偿的,而不能是有偿的。双方法律行为绝大部分都是有偿的,也有一些是无偿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取决于该行为本身的性质。例如,买卖必然是有偿的,无偿则为赠与。使用借贷只能是无偿的,有偿则为租赁。还有一些法律行为,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保管、委任、消费借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