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既未接受委托,又无法定义务而为他人的利益管理其事务的事实行为。如在邻居外出期间适逢干旱代其浇灌园地;或适逢大雨,代其在有漏雨之虞的屋顶加盖棚布等。无因管理须不违背本人(即被人管理其事务的人)的明示:或可以推知的意思。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基于无因管理的事实,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适当管理的义务;有向本人报告管理情况的义务;如因管理而取得财产或其他权益,有移转于本人的义务。本人有向管理人偿付合理的管理费用的义务;如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蒙受损失.本人有赔偿的义务。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所为的单方法律行为,并非出于本人的意思表示,所以在性质上不同于委托代理。如经本人于事后追认,自管理行为开始时即具有委托代理的效力,管理人和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适用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