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

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三权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互相制约和平衡。作为一种学说,三权分立是在17、18世纪时由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人提出来的,目的是为了反对封建专制,所以它有一定的进步性。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把它订入宪法之中,作为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而确立下来。在资本主义国家,一般地说,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内阁或总统行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对于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原则的实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进行了揭露和批判,指出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只是用国家机关的分工形式,来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它可以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但这不是分权,而是国家机关的分工。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以后,虽然在形式上、法律上还讲三权分立,但实际上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现在帝国主义国家中行政权在加大,议会的立法权受到很大的削弱。在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但这不是分权,而是分工。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也根本不可能实行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