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意志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组织、职权和活动原则,以及检察制度的法律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审判原则人民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保证案件的正确审理。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予以法律监督。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应当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对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只对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予以监督,并且采取不告不理原则,不参与或提起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