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原则

指人民群众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通过群众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用说服教育、调解协商方法,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人民调解不是诉讼形式,没有法律效力,它是群众组织在基层政权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下,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一种形式。人民调解委员会置身于群众之中,最了解情况,最富有说服力,大部分民间纠纷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能得到解决,而且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省钱、省时、省力,有利于团结,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因此深受人民群众欢迎;同时,大量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可以减少诉讼,防止矛盾转化,减轻人民法院负担,对司法工作起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主要形式,并确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我国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之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要坚持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强迫。因它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阻碍。如果调解违背政策、法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