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依法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有异议依法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发生法律效力。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经宣告或判决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好处是: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有利于防止诉讼的拖延和不必要的人力、财力的浪费;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