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

即对人民代表的人身自由,除享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外,宪法还规定的特别保护措施。现行宪法第7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这条规定的含义有:第一,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假如全国人大代表犯了罪,必须经过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许可,才能对他实行逮捕和刑事审判;第二,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有代表触犯刑律,需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时,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才能进行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只限于刑事案件,不包括民事案件的传讯和审讯;第四这种对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只限于法律上的特别程序,而不是触犯了刑律本应治罪而不受法律追究。特殊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从法律上保障代表能够正常地履行其职务,免受由于职务上的原因而任意加于他们的刑事迫害。另外,如果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他时,应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