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7月,国民党政府在北洋军阀《刑事诉讼法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1935年和1945年又进行两次修订,最后修订颁行的《刑事诉讼法》共9编515条。它采取“自由心证”原则,判案所依据的证据的真伪以及效力的强弱,完全由法官根据个人的主观意志进行判断。对检察官和司法警察也予以法外特权。为了严厉、及时地镇压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对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反抗,1944年、1948年又分别颁布了《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作为刑事诉讼法的补充。
1928年7月,国民党政府在北洋军阀《刑事诉讼法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1935年和1945年又进行两次修订,最后修订颁行的《刑事诉讼法》共9编515条。它采取“自由心证”原则,判案所依据的证据的真伪以及效力的强弱,完全由法官根据个人的主观意志进行判断。对检察官和司法警察也予以法外特权。为了严厉、及时地镇压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对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反抗,1944年、1948年又分别颁布了《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作为刑事诉讼法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