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理杀人

清戴震用语。用以抨击程朱理学。《与某书》:“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浸浸乎舍法而论理,死矣,更无可救矣。”认为以理杀人是程朱理学“辨乎理欲之分”的必然结果,指责其把“人之饥寒呼号,男女哀怨,以至垂死冀生”等求生存、免饥寒、成家室等正常欲求视为邪恶的“人欲”,使“理欲之辨,适成忍而残杀之具”。造成“尊者以理责卑,长者以理责幼,贵者以理责贱,虽失,谓之顺;卑者、幼者、贱者以理争之,虽顺,谓之逆。……上以理责其下,而在下之罪,人人不胜指数。人死于法,犹有怜者;死于理者,其谁怜之!”(《孟子字义疏证》卷上)以为程朱“理欲”理论的错误根源在于把一家的主观意见作为大众的客观真理,“未有任其意见而不祸斯民者”(同上)。为戴震伦理学说中启蒙思想的集中体现,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市民阶层的愿望,对近代的进步思想家亦有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