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鉴赏法

文学鉴赏法之一。
特指对不同类型的文学作品采取相应的鉴赏态度和手段的一种文学鉴赏方法。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文学作品进行不同的分类,我国通常采用的是“四分法”,即把全部文学作品分为诗歌、小说、戏剧和散文四个类型,而在欧洲,通常采用“三分法”,即把通过作者的个人感受来反映现实生活的作品,称为抒情作品;把通过对具体事物的叙述来刻划人物性格,借以反映现实生活的作品,称为叙事作品;把通过登场人物自身的行动和对话来展示人物性格、表现社会生活的作品,称为戏剧作品。不管那一种分类法,都照顾到了文学作品自身的某些特点,因此,在鉴赏文学作品时,同样也必须顾及不同类型的文学作品的不同特点。就“四分法”的分类而言,在鉴赏时应注意;鉴赏诗歌时,首先应通过对词句的理解和有表情的朗读来感受诗歌鲜明的形象,领会作者深挚的感情,展现诗歌所创造的意境,其次应理解诗歌跳跃性强的特点,注意用想象去连缀和补充被省略的内容,正确掌握诗句的内涵,领会整首诗的思想意义;再次,理解诗歌的表现手法及其作用。鉴赏小说时,首先应着重分析主要人物的性格特征,其次,应分析小说的故事情节;再次,分析小说环境描写的作用。鉴赏戏剧文学时,首先应清楚地掌握全部剧情;其次,应着重分析剧中的矛盾冲突;再次,必须分析人物个性化的语言。鉴赏散文时,首先应抓住散文的线索和思路,掌握外在的结构层次,理清散文内在的脉络;其次,应领会客观材料与作者主观感受之间的统一关系,正确理解散文作者的观点、态度与思想感情:再次,应品味散文形象、优美的语言,了解和借鉴散文叙事状物、表情达意的写法。
当然,类型鉴赏法与不同文学类型的共同鉴赏方法并不抵悟,而是在共同的文学鉴赏方法中求不同之处,于共性中存个性。在实际鉴赏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多种鉴赏方法的综合运用,而同时又有所侧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