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裁决制度

仲裁员或仲裁庭对争议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决定,叫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制度有两种,一种是一次裁决制度,另一种是二次裁决制度。我国过去实行的是二次裁决制度,实际上是两级仲裁、两级审判制度。一件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先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对仲裁不服,再由该仲裁机构的上级机关进行复议仲裁,如对复议仲裁仍然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是两审终审制。所以,二次裁决制,实际上是两级仲裁两级审判制度。这种制度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不符合四化建设的要求。1983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我国仲裁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在仲裁机关对此作出仲裁裁决后,即便不服,也不需再经过复议仲裁,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将过去的仲裁由诉讼的必经程序改为非必经程序。实行一次裁决制度,简化了仲裁程序,
有利于纠纷的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