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二年宪法

由于1978年宪法中反映了“文化大革命”的政治理论观点,存在一些不符合现实情况的条文,有的条文不够严谨、具体、明确,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情况与需要,未能反映在宪法中。因此,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经过两年多工作,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了新宪法。它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十二大文件为依据而制定的。它总结了我国革命与建设的历史经验,肯定了建国以来的辉煌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主要表现在:(一)具有社会主义特点。宪法肯定了剥削制度的消灭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规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和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二)具有中国的特点。从我国实际出发,规定了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与城乡土地归属问题。在政治制度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立法权;在中央领导下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省级权力机关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与颁布地方性法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设立特别行政区。(三)具有时代特点。规定了新时期的总任务,进行体制改革,政社分开,实行生产责任制,引进外资。对公民权利自由,能从当前实际出发,作到的就规定,不能作到的就不规定,作到什么程度就规定到什么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