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国的第二部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后期1975年1月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1954年宪法公布以来的变化和当时的社会政治与经济的状况。它一方面肯定了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保持了1954年宪法结构,不失为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另一方面这部宪法受“左”倾错误的影响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严重干扰,存在许多重大错误与缺点:(一)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二)宪法内容上有许多错误,如规定在上层建筑领域必须“实行全面的专政”,“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取消了国家主席、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设置,肯定了“文化大革命”中产生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三)宪法形式上很不完备,只有三十条,内容疏漏较多,文字表达含糊不清,以政治语录代替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