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必副所

明清之际王夫之用语。“能”、“所”原为佛学概念,表示主观(能)和客观(所)的区别。王夫之说:“能、所之分,夫固有之,释氏为分授之名,亦非诬也。乃以俟用者为所,则必实有其体;以用乎俟用,而以可有功者为能,则必实有其用。体俟用,则因所以发能;用,用乎体,则能必副其所。”(《尚书引义·召诰无逸》)指出在能(主体)和所(客体)的关系上,作为认识的对象(俟用者),必须是确实的存在对象(实有其体);发挥认识作用,必须确有具备认识能力者(有功者)。有了客观对象才能引起认识作用(“因所以发能”);认识必须与客观对象符合(“能必副其所”),才能得到正确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