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之际陈确的理欲观。他把“欲”解释为人的“生机之自然”,把“理”视为“欲”之“无过不及”(《瞽言四》),坚持天理与人欲的统一。认为欲求是每一个拥有血肉之躯的人存在的必然表现之一,人人固有,“真无欲者,除是死人。”(《瞽言四》)即便圣人也并非不食人间烟火,无欲无求,“圣人之心无异常人之心,常人之所欲亦即圣人之所欲”(同上),圣、凡一心同欲。指出人欲不是罪恶的渊薮,而是“百善皆从此生”。人欲无法消灭,也不能消灭,理学家宣扬的“无欲”、“灭欲”说是不能成立的。反对“天理人欲,不容并立”的观点,认为“人心本无天理,天理正从人欲中见,人欲恰好处,即天理”,“无人欲,则亦并无天理之可言”,“天理中亦有人欲”(同上)。无论是“过”还是“不及”,都不合理,只有人欲流行的恰到好处,“不绝欲,亦不从欲”(同上),才是天然正当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