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理学用语。“欲”指人的物质欲望,“理”是指符合封建伦理的原则。朱熹认为人的私欲如没有“理”的限制,就会出现道德危机,“嗜欲所迷,利害所逐,一齐昏了”(《朱子语类》卷八),所以“理”和“欲”相对立,“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朱子语类》卷十三)。“理”和“欲”经常处于相互斗争的过程中“此胜则彼退,彼胜则此退,无中立不进退之理,凡人不进便是退”(同上)。惟有将“人欲”逐渐消除,才能使封建伦理原则不受破坏,因此,人的道德修养的任务,便是“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朱子语类》卷十三)。在先秦,孔子已提出“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论语·里仁》),但须“欲而不贪”(《论语·尧曰》),主张用“克己复礼”之法对人欲加以限制。《礼记·乐记》最早把“天理”与“人欲”作为一对道德伦理范畴而提出:“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承认那种合乎一定道德范围内的“节”制之中的“欲”的合理性。宋理学家虽然基本上继承孔子的以理节欲的观点,然而却更片面地把“天理”与“人欲”对立起来,抬高道德伦理规范而尽力贬低物质欲望。宋儒的“革欲复理”的片面观点,受到当时功利学派的非议,也受到后来明清之际思想家的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