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

中国哲学史用语。始见《庄子·养生主》:“依乎天理,批大郤,导大窾。”指天然的分理。《韩非子·大体》:“不逆天理”,则指自然法则。至宋明,理学将其作为哲学体系的最高范畴。二程首次把“天理”视为宇宙万物的本体,“万物皆只是一个天理”(《遗书》卷二上)。“得天理之正,极人伦之至,尧舜之道也。”(《程氏文集》卷一)其“天理”既是自然法则的体现,又是封建伦理纲常。朱熹集“天理”观之大成,认为“合天地万物而言,只是一个理”(《朱子语类》卷一)。天理是天地万物的根源。“所谓天理,复是何物?仁、义、礼、智岂不是天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岂不是天理?”(《朱文公文集·答吴斗南》)天理就是三纲五常。“性即天理,未有不善者也。”(《朱子语类》卷十二)天理为至善的天地之性。谢良佐说:“所谓天理者,自然底道理,无毫发杜撰。”(《上蔡语录》)赋予封建伦理规范以绝对的必然性。王守仁把封建道德与宇宙本体合而为一:“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传习录中》)理学家都把天理作为封建道德的基本原则,并与“人欲”相对立。明清之际,王夫之、陈确等力主天理与人欲的统一。戴震说:“天理者,节其欲而不穷人欲也。”(《孟子字义疏证·理》)视“天理”为自然法则,又是“人欲”的当然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