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理学用语。指宇宙间只有一个最高的“理”,万物各自的理只是最高“理”的体现。北宋程颐称道张载《西铭》是“明理一而分殊”。并说:“万物皆是一理”,“一物之理即万物之理”(《遗书》卷二上)。南宋朱熹借用佛教“月印万川”说来解释:“本只是一太极,而万物各有禀受,又自各全具一太极尔。如月在天,只一而已,及散在江湖,则随处而见,不可谓月已分也。”(《朱子语类》卷九十四)将个别和一般绝对等同起来。朱熹又说:“万物皆有此理,理皆同出一原,但所居之位不同,则其理之用不一。”(《朱子语类》卷九十五)以此为封建社会“尊卑大小”、“各得其宜”的等级制度作论证。但他的理一分殊思想,从理与气的结合上看,又客观上承认统一理所体现的万物是各有差异的,在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上有一定的辩证法因素。明罗钦顺、王廷相对程朱以来的“理一分殊”思想加以改造,以气为第一性的存在。罗钦顺说:“盖一物之生,受气之初,其理唯一;成形之后,其分则殊。其分之殊,莫非自然之理,其理之一,常在分殊之中,此所以为性命之妙。”(《困知记》)论证了事物的普遍规律“理一”与具体事物规律“分殊”的辩证关系。王廷相则进一步指出“理”不能离开“气”而存在,“故气一则理一,气万则理万。世儒专言理一而遗理万,偏矣”(《雅述》上),强调具体事物各有其特殊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