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概念、名词。与“实”相对。春秋时期,名家邓析就赋予“名”一词以逻辑的含义,主张“循名责实”,“按实定名”(《邓析子·无厚》);认为“名不可以外务”(同上),反映实际对象时必须保持其规定性,不能任意超越界限。儒家孔子提倡“正名”,强调“为政”“必也正名”(《论语·子路》),认为“名不正则言不顺”(《子路》),意在按周礼规定的等级名分来纠正当时“礼乐不兴”、“刑罚不中”的现状。道家老子“以自隐无名为务”,认为“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老子·一章》)。墨子更深入地考察了名实关系,认为“天下之君子不知仁”的原因“非以其名也,亦以其取也”(《墨子·贵义》);批评“攻伐并兼”的诸侯“有誉义之名而不察其实”(《非攻》)。后期墨家对“名”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把“名”作为墨辩逻辑的一个基本范畴。认为“声出口,俱有名”(《经上》),名是对实物的指谓:“所以谓,名也”(《经说上》);名的作用在于“拟实”(《经上》),“举实”(《小取》),可以“摹略万物之然”(同上);有了名,便可以“知其所不知”(《经下》),“言犹(由)名致”(《经上》),可以表达思想。并以反映事物的外延为标准,把名分为达名、类名、私名三种;提出了“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经说下》)的正名要求,反对“彼且此也,此亦可彼”(同上)。战国时名家尹文认为“名生于方圆”(《尹文子·大道》),概念产生于具体的有形之物。它有正确指称事物的作用,“名也者,正形者也”。提出“名不可差”的逻辑要求,指出“有形者必有名,有名者未必有形”。认为名而无形,不可不“寻名以检其差”。以名所反映的对象内容为据,将名分为命物之名、毁誉之名、况谓之名三种,并进一步作“名宜属彼,分宜属我”的“名分”分析。对名实之间的一些特殊关系,如“同名异实”等情况进行了考察。公孙龙认为“夫名,实谓也”(《公孙龙子·名实论》),因而,“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提出了“物其所物而不过”、“实其所实而不旷”、“出其所位非位而位其所位”的正名规则,以及“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以其所不正,疑其所正”的正名方法。提出了“唯乎其彼此”的正名原则,主张“彼彼当乎彼,则唯乎其彼,其谓行彼;此此当乎此,则唯乎其此,其谓行此”(同上)。并用这一原则分析“白马”与“马”两个具有种、属关系的名,认为“白”命(反映)“色”,“马”命“形”,“命色形”非“命形”,所以“白马非马”(见《白马论》)。庄子吸取了老子的“无名”论,认为“天地一指”,“万物一马”(《庄子·齐物论》),无需辨察。荀子鄙视名墨两家“相鸡犬之可以为名”(《荀子·儒效》)的分析,继承孔子用名于政的传统,强调“正名”。认为法律伦理概念应有稳定性,主张“后王之成名,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正名》)。认为“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反映自然、人事的“散名”是人们“缘天官”,“成俗曲期”而成的。提出了“稽实定数”作为“制名之枢要”。名可以“明贵贱”,即用“爵名”规定封建等级制;可以“通志”,即交流思想:“远方异俗之乡,则因之而为通”;可以“壹于道德”、“谨于循令”,即用“刑名”驾驭臣下、约束百姓。根据名的字数,把名分为单名、兼名两种;根据反映对象的外延,把名分为共名、别名、大共名、大别名,并提出了别名到共名的“推而共之,共则有共”的概括方法和共名到别名的“推而别之,别则有别”的限制方法。将“约定俗成”的散名分为宜名、实名、善名等种类。建立了儒家的“正名”逻辑体系。法家代表韩非联系“法术”注重名的研究,主张“审名以定位,明分以辩类”(《韩非子·扬权》),认为“用一之道,以名为首。名正物定,名倚物徙”(同上),并提出“为名不可两立”的思维规律。西汉董仲舒将概念分为名、号两种:“号凡而略,名详而目”,“物莫不有凡号,号莫不有散名”(《春秋繁露·深察名号》),认为二者都是对“天意”的表达。与之相反,东汉徐幹认为“名者,所以名实也。实立而名从之,非名立而实从之”(《中论·考伪》)。三国魏玄学家何晏推崇老子的“无名”思想,专著《无名论》,认为“唯无名,故可得以天下之名名之”。王弼提倡辩名核实,又认为名不能完全地反映现实。西晋欧阳建则肯定“物定于彼,非名不辨”。鲁胜认为名是“通义之门,政化之准绳”,察形别色、分析有无、争两可、辨同异,都需要名。明清之际王夫之强调“名非天造,必从其实”,认为“知实而不知名,知名而不知实,皆不知也”(《知性论》),主张名、实统一。主张正名,“君子必正其名而立以为道。名者,人道之大者也”(《尚书引义》)。并强调“克念”,肯定名能够正确反映现实;认为名是“通已往将来之在念中”的理性认识,是“今与昨相续,彼与此相函”(同上)的思维过程。从而对中国古代关于名的理论作了唯物辩证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