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因它既是自治机关,又是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故它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既有共同性,又有特殊性。在职权上,自治机关不仅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权限,而且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在组织原则上,除实行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原则外,还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本行政区域内各民族的代表;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三)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