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

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根据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民族自治地方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由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凉山彝族自治州; (二)由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又包括一个或几个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建立起来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三)以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由几个少数民族联合建立起来的自治地方,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到1985年6月止,我国已经建立了5个自治区、31个自治州和86个自治县(旗)。根据宪法规定,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的民族到小聚居的民族都可以成立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地享受民族自治权利,因而适合我国各民族杂居这种历史形成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