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有时简称法律行为。它是最常见、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在全部民事流转中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在社会生活中,许多经济关系都是人们追求一定经济效益的自觉活动引起的,这种活动借助于法律行为的形式,便可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之时起,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法律行为具有下列基本特征:第一,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所谓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追求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在客观外界的表现。例如,为了成立买卖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作出愿卖和愿买的意思表示。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但不能把两者完全等同起来。有的法律行为有一个意思表示即可(如遗嘱等单方行为),有的法律行为则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如合同等双方或多方行为)。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行为的成立不仅要求有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求有一定的交付行为。第二,法律行为能够引起行为人的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在法律行为的实施和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发生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联系。某些行为并不追求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当然不是法律行为。某些行为虽然追求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并未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如未获承诺的要约),也不是法律行为。某些行为虽然能够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其后果并非行为人所预期的(如侵权行为),同样不是法律行为。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行为必须和其他法律事实结合在一起,才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法律行为是作为事实构成的一部分而起作用的(如遗嘱继承)。第三,法律行为的主体、内容和形式都是合法的,只有符合或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使行为人追求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主观愿望变成为国家所承认和保护的客观现实。当事人不合格的法律行为,内容和形式违法的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那些企图利用法律行为的形式,追求非法目的的行为(如投机倒把、放高利贷等),不仅不能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还会发生并非行为人所希望的后果,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制裁。

法律行为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如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不要式行为和要式行为,不要因行为和要因行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管理行为和处分行为,主行为和从行为,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等等。根据法律行为的不同特点加以区分,对于正确地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各种法律行为的效力,处理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都有一定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