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由于民事权利的种类不同,受到侵害的状况不同,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不尽相同的,可以分别通过提起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等方法,请求对民事权利加以保护。
给付之诉是当事人一方请求法院责令对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诉讼。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交付财物、价金、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人请求排除妨害的诉讼,在传统的民法学中也认为属于给付之诉的范围。
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请求确认某项民事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其目的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争议。如确认某一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确认某一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等。
形成之诉亦称变更之诉,是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使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诉讼。这里所说的变化,是指形成某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变更、消灭现存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请求免除实际履行,请求终止合同关系等。
通过上述诉讼,人民法院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法律,以满足权利人的合法要求。义务人不按照判决履行义务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