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权利的类别从法律上加以区分。实际上也是民事义务的分类。由于权利表现为主动方面,义务表现为被动方面,从权利的角度区分更为方便。掌握民事权利的分类,有利于认识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以民事权利的不同性质为依据,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直接体现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互相转让的,如所有权、债权等。人身权是一种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本身并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如人格权、身份权等。某些人身权是与财产权相联系的,前者是后者的发生依据。著作权和发明权等便是明显的例证,它们和专利权、商标权等统称为知识产权。
所有权和债权,是财产权的主要种类。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只要他人不加妨害,所有人自己就能实现这种权利。非所有人的义务,在于不以任何行为去妨害这种权利的行使,并无义务以某种行为去帮助所有人实现其权利。债权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实现,是以债务人完成上述要求为必要条件的。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可以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在相互联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为主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自身存在的前提的,为从权利。对主权利来说,从权利在发生,转移和消灭等问题上,都具有从属的性质。例如,债权是主权利,作为债的担保的抵押权是从权利;要求清偿本金的权利是主权利,要求给付利息的权利是从权利;等等。
我国法律将民事权利分为下列四种: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