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把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结合起来的制度。它是适用于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根据现行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包含的内容有:第一,各级代表机构一律由民主选举产生;
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权力机关负责,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第三,在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上,既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照顾到地方的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第四,在国家机关内部贯彻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以及一切重大事务由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然后分工负责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