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律令

汉代主要法令的总称。刘邦统一全国后,以“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书·刑法志》)(详见九章律)。命“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定礼仪”(《汉书·司马迁传》)。汉武帝为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又命张汤作《越宫律》(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 27篇,赵禹作《朝律》(有关朝贺制度的法律)6篇。以上统称汉律。其涉及范围广泛,故有人认为“后世以之入礼者,而汉时则多属律也。”同时,还陆续颁布了一些单行律或法,如《沈命法》、《左官律》等。律以外,有“令”。令就是皇帝的诏令。所谓“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汉书·宣帝纪》注)在汉代,律、令没有严格的区分,令与单行律可以换称。

如除盗铸钱令、金布令,亦称除钱律、金布律。实际上令是律的一种补充形式。由于令能及时地反映统治者的需要,所以令的数量越来越多,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景帝时,晁错曾“更令三十章”(《汉书·晁错传》)。至武帝时,律令已增至359章。宣帝时,不得不把令分类编成“令甲”、“令乙”、“令丙”。元帝即位后,又以“律令烦多”不利于其统治,曾加删修。但至成帝时,律令又“烦多百有余万言”(《汉书·刑法志》)。律、令之外,还有“诏条”(皇帝直接发布的手令或条例)、“科”。科,也称“科条”,起源于西汉初,广泛地使用于东汉。故史称东汉立法是“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后汉书·陈宠传》)。同时,汉朝统治者还赋予判例(“诀事比”)、案例(“辞讼比”)以法律效力。汉武帝时死罪“诀事比”就有13472事(《汉书·刑法志》)。西汉末,援引判例断案的风气盛行。至东汉更甚,以至把判例视同法律。另外,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崇儒术以来,汉朝统治者还赞赏汉儒援引《春秋》经义断狱,从而使儒家的一些经典法律化,即成为审判案件的依据。这是汉不同于秦的最明显的特点,一直影响至魏、晋、南北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