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侦查学是一门为了实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而研究如何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人的科学。它的研究对象包括两大部分:(一)物证技术。为了对人或物进行同一认定,而研究如何发现、固定、提取和检验物证(包括痕迹)的专门技术。如物证鉴定的理论和方法、司法摄影、痕迹检验、枪弹检验、笔迹检验、伪造文书检验、刑事登记、外貌识别等。实际上犯罪侦查学中的物证技术部分并没有包括所有各种物证,有些物证的技术检验属于其它学科研究的对象,如血、体液、毛发等属于法医学物证检验的范围,纤维、玻璃、金属碎屑、油漆、泥土等微量物证则属于司法理化检验的对象。(二)侦查方法。包括进行各项侦查措施的策略方法和对各种刑事案件的侦破方法。前者主要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措施,如现场勘查、侦查实验、调查访问、搜查与扣押、拘留、逮捕、通缉通报、指定和聘请鉴定、讯问等等。后者是指侦查破案的一般原则、步骤、方法和不同类型案件侦查方法的特点。犯罪侦查学的侦查方法部分,既包括由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各种刑事案件,也包括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犯罪案件。以上物证技术和侦查方法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犯罪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和完整体系。
我国侦查犯罪的历史远比西欧国家为长。据《秦简》的《封诊式》中记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秦朝,我国即设有负责案件侦破工作的治安官吏,在侦查办案中应用了痕迹和尸体检验。但就近代科学侦查的形成来看,我国要比西欧国家为迟。把侦查犯罪和科学技术结合起来始于十九世纪下半叶的法国和英国。在此基础上才逐步产生了犯罪侦查科学。在近代中国的历史上虽然也出版过一些诸如指纹学、验枪术等刑事警察著作,但并未形成犯罪侦查学的科学体系。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十分重视侦查科学的建设和发展,先后建立了司法鉴定和刑事科学技术等研究机构。在高等法律院系中开设了犯罪侦查学(最早称犯罪对策学)。在系统地总结我国侦查犯罪的经验和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创立了我国犯罪侦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