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将代理关系和代理行为加以区别。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代理关系,代理人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则是代理行为。代理关系的存在,是代理行为的效力及于被代理人的法律根据。代理行为系代理人所为,但其后果则由被代理人承受,与一般自为自受的法律行为殊不相同。

代理具有下列法律特征:(一)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通过代理行为能够设定、变更或终止某种法律关系。(二)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是与代理完全无关的。(三)代理人根据代理权独立地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所以,代理人与居间人、传达人有着严格的区别。(四)代理行为的效力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即由被代理人承受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代理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代理为法律行为,代理为诉讼行为,代理为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行为的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按照代理权的发生根据和不同性质,可将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代理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是法人开展业务活动、公民行使自身权利的有力工具;代理中的特殊种类——法定代理,对巩固家庭关系,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很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