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就其连接的两端海域的法律地位,分为: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和领海的海峡和连接两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峡,后者在国际航行上有重要意义,为海上交通之咽喉,被称作“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行问题,是与会各国之间斗争的焦点之一。《海洋法公约》第三部分规定了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过境通行”和“无害通过”两种通行制度。
“过境通行”是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有权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沿岸国领海作不停的迅速的通过。“过境通行”不同于“无害通过”,它不需沿岸国认为“无害”;沿岸国有义务不妨碍过境通行;过境通行包括上空的飞越通行。“过境通行”也不同于公海上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沿岸国有权为过境通行指定航道,颁布通行必须遵守的法律和规则;船舶对沿岸国为通行提供的服务应支付报酬。
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作“无害通过”,是指该海峡由沿岸国的岛屿和大陆形成,而该岛屿向海一方在航行和水文方面有同样方便的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航道,在此类海峡不适用“过境通行”,但应允许作“无害通过”。
一些在国际航行上有重要意义的海峡的通行制度(如连接地中海和黑海的达达尼尔海峡和博斯普鲁斯海峡的通行制度),由原订的有关条约规定(如1936年的《蒙特勒公约》),这些条约在《海洋法公约》生效以后,将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