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举

中国古代消费借贷名,指以钱物贷于人而收取利息之债。“出”,指出贷钱物;“举”,生也,指获取利息。唐、宋时,“出举”亦称“举债”,“举息”,“举钱”。对此种之债,唐宋在诉讼上采取“任依私契,官不为理”的原则,但规定“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又“不得回利为本。”(《唐杂令》和《宋刑统》附《杂令》)元代起实行起利不得过三分,一本一利制。明清律《户律》“违禁取利”条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并以余利计赃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