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用金钱、物质等引诱手段,勾引妇女从事卖淫,或者为妇女提供卖淫场所的行为。本罪与强迫妇女卖淫罪不同,是通过物质利诱等方法取得妇女同意或者在妇女要求的情况下实施的。本罪在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两种行为:引诱妇女卖淫或容留妇女卖淫。只要有其中的一种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行为的,由于目的是一个,按一罪从重处罚。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如果确系受骗而为妇女卖淫提供场所的,不构成犯罪。
以营利为目的,用金钱、物质等引诱手段,勾引妇女从事卖淫,或者为妇女提供卖淫场所的行为。本罪与强迫妇女卖淫罪不同,是通过物质利诱等方法取得妇女同意或者在妇女要求的情况下实施的。本罪在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两种行为:引诱妇女卖淫或容留妇女卖淫。只要有其中的一种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行为的,由于目的是一个,按一罪从重处罚。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如果确系受骗而为妇女卖淫提供场所的,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