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育进行有计划的调节。内容包括调整人口发展速度——即提高或降低人口增长率、调整人口构成和地域分布等各方面。从我国目前人口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看,除某些人口特别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外,应实行的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为目标的计划生育。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生育制度和婚姻家庭制度是密切相关的,我国婚姻法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正是为了从婚姻家庭制度方面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实行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条件。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包括适当地晚婚晚育、少育和优生等几个方面。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应当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合理安排和严格控制第二胎,禁止多胎。对于少数民族,按照有关政策的规定可以适当放宽。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决不能把责任单方面地推给女方。
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原则,首先要以思想教育为主,大力宣传控制人口增长的意义,继续破除生育问题上的传统偏见和旧的习惯势力,使法律的规定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同时还要加强法律调,落实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