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国教士护照来往照会

①意大利驻华公使与清政府总理衙门之间的往复照会。光绪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1888.9.29)意方首先致照,同年九月五日清方复照被迫应允对方要求,凡两件。主要议定持有意公使馆所发执照的意国传教士前往中国内地,所享权益与法国传教士等同。②意驻华公使与总理衙门之间的又一组照会。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1888.11.26)意方首先致照,同年十一月二十日(12.22)清方复照被迫应允对方要求,其后意方又复照肯定,凡三件。主要议定:意大利传教士前往陕西、山西、河南、湖北四省,山东省除兖州、曹州、沂州、济宁诸府的其他地方,湖南省沅江以南地区,护照由意方颁发;如有别国传教士前往上述地方,须由其本国驻华公使馆证明其国籍,清方才可放行,如籍别有讹,则由意方处理;在上述地方有关意国教士之事,均由意方自理,别国教士之事则由其本国官员办理,清方均不能干预。